我司打赢广东星群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案 --——广东星群不服终审判决申请再审被驳回
2009.10.10

        近日,我司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裁定书,就我司诉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广东星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因广东星群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4日驳回了广东星群的再审申请。

       我司诉广东星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历时四年,以我司获胜诉告终。2005年,我司发现广东星群在生产、销售夏桑菊颗粒,产品包装、装潢及企业名称与我司都非常近似,于是将其告上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7日作出二审(终审)判决,判令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赔偿我司累计30万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在,广东星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意味着各级法院均支持了我司的诉讼请求,确定被广东星群的行为构成侵权。

   我司诉广东星群案获胜诉,在国内引起广泛关注,中国知识产权报、南方都市报、羊城晚报等多家媒体及新浪、网易、搜狐等各大门户网站都详细报道过该案件情况。终审判决被认为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坐标性判决,其中,各级法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均认定星群夏桑菊为“知名商品”,并确认星群夏桑菊的装潢是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对未来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也对其他采用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仿冒侵权者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