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星群夏桑菊”打赢招牌争夺战
2008.9.11

          本报讯 (记者曾卫康)广东省高级法院对“星群”之争作出了终审判决,广东星群选择知名度高、历史悠久的“星群”作为字号,又生产侵权产品,其注册企业名称行为和实际使用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中的“星群”字号;广东星群赔偿星群药业10万元。

         据介绍,星群“夏桑菊”的生产企业星群药业是广州的老字号企业,其前身广州星群药厂创建于1950年,19936月改制为现用企业名称,除了“文革”期间中断使用外,其“星群”字号一直沿用至今。该企业研发的“夏桑菊”系列产品,饮誉华人世界,其“夏桑菊”系列产品先后获得数不清的国家级、省级荣誉。该公司还先后获得“群星+图形”、“星群夏桑菊”等注册商标权。

           2005年开始,星群药业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名为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企业,故意监制及总经销销售与自己生产的夏桑菊冲剂产品包装、装潢极为近似的“夏桑菊颗粒冲剂”,这家企业在“星群”字号前面冠以“广东”字样,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自己的关联企业甚至是上级企业。

          200610月,星群药业及下属星群药业滋补营养品厂分别以“侵犯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和 “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为由,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广东星群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星群”字号,以及在媒体上赔礼道歉,两案累计索赔100万元。

 

一审判决模仿者侵权不成立

          受理上述两起案件后,广州市中级法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对于前一案件,广州中院审理认为,星群药业公司是“星群夏桑菊”文字商标的注册人,享有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也享有其企业名称专用权。但是,该院认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分别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不存在其中一个权利当然优于另一个权利的问题,法律并未授予注册商标人有权禁止他人将其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字号注册企业名称的权利。因此,广东星群将“星群”合法注册成企业字号并合理使用,并不构成对星群药业的注册商标权侵犯。

       该院同时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字号权,企业仅对其企业名称享有专用权,在本案中,被告广东星群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与广州星群(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不完全相同,且是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注册的,其正常使用并不构成对原告企业名称权的侵犯。200711月,广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星群药业的诉讼请求。

         对于另一起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星群药业的夏桑菊颗粒生产、销售已经有20多年历史,获得多次全国性奖项,并进行了广泛宣传,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产品的大、小包装袋的装潢进行对比,两者视觉基本相同,仅有细微区别,足以造成两者产品混淆,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产品是原告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作出要求被告广东星群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等内容的一审判决。该院对星群药业要求判定自己产品的自立包装袋为特有包装的诉讼请求则没有支持。

 

终审认为广东星群是“搭便车”

       两个案件的一审判决后,诉讼双方均有不服,上诉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两起案件进行了分别审理,并于最近对两个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

       对于侵犯特有商品包装、装潢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构成侵犯特有包装、装潢权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权利人享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二是被控侵权包装、装潢的使用造成与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在本案中,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于是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广东省高级法院认为,广东星群正常使用经过注册登记的企业名称,且并未突出使用“星群”字号,上诉人认为其侵犯注册商标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但是,广东星群公司与企业名称虽然形式上经过合法登记,但该公司于20051月才成立,成立时间明显晚于星群药业,又生产与星群药业高度近似的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事实见侵犯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广东星群在其注册使用企业名称的字号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选择知名度高、历史悠久的“星群”作为字号,又生产侵权产品,其注册企业名称行为和实际使用行为具有明显“搭便车”的故意,有违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原则,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于是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广东星群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星群”字号,并向广东省工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中的“星群”字号;广东星群赔偿星群药业10万元。

 

        星群“夏桑菊”出现两个厂商?一个是广州星群,一个是广东星群,究竟哪个才是真的?最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定广东星群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使用并变更“星群”企业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