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10年前恶意抢注被制止 王老吉驰名商标跨类被保护 --广药集团重拳打击傍名牌抢注行为,北京一中院依法对王老吉进行驰名商标保护
2014.1.20

          2013年12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医药集团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一案作出判决认定,在2004年3月19日洪某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申请“王老吉”商标前,广药集团“王老吉”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洪某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申请“王老吉”商标的行为,侵害了广药集团“王老吉”驰名商标合法权益,违反了《商标法》的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告国家商评委作出的“王老吉WANGLAOJI”商标异议复审裁定,并责令被告就此商标异议复审重新作出裁定。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市洪某,2004年3月19日在“服装、鞋子”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王老吉 WANGLAOJI”商标并于2007年4月28日获得初步公告。期间广药集团经历了长达6年的维权之路,在公告异议、异议复审中申请理由都没获支持。为此,广药集团领导高度重视并多次组织专题会议,经与北京正理律师事务所研究认为,第一,凉茶始祖王老吉,作为百年民族品牌,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经过长期的使用和推广宣传,在申请人申请日之前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应获得跨类保护。一旦被他人恶意抢注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不但会造成消费者认知的混淆,还会淡化王老吉商标的显著性。第二,广药集团作为国有企业,一直把产品质量放在首位,若市场上出现申请人劣质产品必定对我司声誉带来负面影响。第三,如此商标被注册,该商标注册人极有可能以极高的市场价格向我公司或者其他市场主体兜售该商标,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第四,若此商标成功注册,将会引发对驰名商标的抢注之风,破坏市场秩序。在诉讼阶段,广药集团提供了大量的荣誉证书、生产销售情况、推广宣传情况、受保护的记录等证据。法院根据提交的证据在审理后支持了广药集团的诉讼请求,认定“王老吉”商标在“王老吉WANGLAOJI” 商标申请之日2004年3月19日前在我国已经进行了长期、广泛和大量的使用和宣传,并受到了有关部门的重点保护,在相关公众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商品上已构成驰名商标。“王老吉WANGLAOJI”如果被核准注册使用,势必对广药集团驰名商标所享有的利益造成损害,淡化广药集团商标的显著性。

          对消费者来说,驰名商标即意味着可靠的商品质量和良好的企业声誉,很多企业和个人为了“傍名牌”“搭便车”,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抢先注册或者使用于非类似商品和服务上,将他人驰名商标或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或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以其通过这种侵权行为在市场上获取利益。“王老吉”在此案中被法院认定为在2004年前已构成驰名商标并给予了跨类保护,这是广药集团践行保护民族品牌,增值国有资产的责任,也为广药集团在以后商标维权,打击他人的不正当竞争提供了有利依据。